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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5卷·第28则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5卷 · 投资 · 哲学 · 历史 · 健康
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,詔大中大夫以上許占永業田。按:《宋史哲宗本紀》云云。元祐八年,詔定官田不別召佃之例。按《宋史哲宗本紀》,不載 按《文獻通考》,八年詔:「凡官田及已佃而逃,或佃租違期應划佃者,不別召佃,悉籍之官,為招募衙前之用。如未有投募,且令租佃,以應募者而給之。」元祐 年,長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田窪下,開鑿「元祐港」以洩水。按:《宋史哲宗本紀》,不載 按《續文獻通考》,元祐中,長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之田窪下,歲被渰沒,遂開卓道後山為港,以洩其水,注之海。
出处:
https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%E6%AC%BD%E5%AE%9A%E5%8F%A4%E4%BB%8A%E5%9C%96%E6%9B%B8%E9%9B%86%E6%88%90/%E7%B6%93%E6%BF%9F%E5%BD%99%E7%B7%A8/%E9%A3%9F%E8%B2%A8%E5%85%B8/%E7%AC%AC045%E5%8D%B7
定位:第045卷·第28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白话
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,下诏大中大夫以上允许占永业田。据《宋史·哲宗本纪》这样记载。元祐八年,下诏规定官田不另外召佃的条例。据《宋史·哲宗本纪》不载,据《文献通考》,八年下诏:“凡是官田及已佃种而逃亡,或佃租违期应划佃的,不另外召佃,全部登记为官田,作为招募衙前之用。如果没有投募的,暂且让租佃,以应募者而给予。”元祐年间,长乐县令袁正规因十七都田地低洼,开凿“元祐港”以泄水。据《宋史·哲宗本纪》不载,据《续文献通考》,元祐中,长乐县令袁正规因十七都的田地低洼,每年被淹没,于是开凿卓道后山为港,以泄水,注入海中。
上下文
记载哲宗元祐年间官田管理、永业田授予及地方水利建设,如长乐县开港泄水。
今日一问
地方官主动兴修水利,是否比等待上级指令更能造福百姓?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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