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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5卷·第31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5卷 · 投资 · 行动 · 领导 · 学习

方為之帳,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,戶給之帖,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,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姦。今文籍具在,可舉而行。」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,諭州縣官吏,各以豐稔日推行,自京西北兩路始。崇寧四年,詔遣官按視諸路方田。按《宋史徽宗本紀》:四年二月乙卯,班方田法。 按《食貨志》:四年,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,點檢官每路二員。未幾,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,又不專差點檢官,從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選差。按《文獻通考》:四年,尚書省言:「諸妄說方田條法,扇惑愚民,致賤價賣斷田業或毀伐桑柘者,杖以曉眾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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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45卷·第31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方田法通过编制账册,使田亩高低尺寸无法隐瞒;每户发给田帖,升合尺寸都记录在案。这样买卖时百姓不能取巧,推收税赋时官吏不能作弊。现在文书俱在,可以推行。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选熟悉此法的人,教导州县官吏,在丰收时推行,从京西北两路开始。崇宁四年,诏遣官按视诸路方田,颁布方田法,增设指教官和点检官。尚书省请求对妄说方田条法、煽惑愚民导致贱卖田产或毁伐桑柘者,杖责以警示众人。

上下文

描述崇宁年间方田法的具体推行措施和配套官员设置,以及朝廷对反对言论的压制。

今日一问

一项好政策推行时,如何避免因执行粗暴而伤害百姓?
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
本文本为公版;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。 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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