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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6卷·第18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6卷 · 领导 · 决策 · 财富 · 投资

異時墾闢既廣,取其餘以輸官,實為兩便。」詔除見耕者依「舊,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。」按《文獻通考》:「隆興元年詔:應人戶拋下田屋,如有歸者依舊主,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。出二十年無人歸認,依戶絕法。」 又詔:貧乏下戶或因賦稅,或因饑饉逃亡,官司即時籍其田土,致令不復歸業。今州縣申嚴赦文,「五年之限,應歸業者即給還。」按《玉海》,「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,臣僚言營田十說:一曰擇官必審,魏武用任峻,司馬懿用鄧艾是也;二曰募人必廣,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,李彪請取戶十分之一是也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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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46卷·第18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核心是:屯田收益要分阶段,先让耕者得利,再取余输官。张阐建议:将来垦辟广了,取余粮输官,公私两便。诏令已耕者照旧,其余由虞允文、王玨措置。又据《文献通考》,隆兴元年诏:人户抛下田屋,有归者还旧主,已请佃的即时推还;出二十年无人认,依户绝法。再诏:贫下户因赋税或饥馑逃亡,官府即时籍没田土,致其不能归业;今州县申严赦文,五年内归业者给还。

上下文

隆兴元年(1163)屯田与逃户田产归属诏令,见《宋史·食货志》及《文献通考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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