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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6卷·第6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6卷 · 领导 · 健康 · 财富 · 投资

初盡鬻官田,議者恐佃人失業,未賣者失租。侍御史葉義問言:「今盡鬻其田,立為正稅,田既歸民,稅又歸官,不獨絕欺隱之弊,又可均力役之法。」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,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,一千貫以下免三年,一千貫以上五年,五千貫以上十年。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,已佃未佃、已添租未添租,並拘賣。紹興二十七年,詔「拘勢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。」按《宋史高宗本紀》不載 按《食貨志》:二十七年,「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,欲輕立租課,令見佃者就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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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46卷·第6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起初要把官田全部卖掉,有人担心佃户失业、没卖的田失去租税。侍御史叶义问说:现在全卖,立为正税,田归民、税归官,不仅能杜绝欺隐,还可均平力役。浙东刑狱使者邵大受也请求:承买官田的人免物力钱三年到十年,一千贯以下免三年,一千贯以上五年,五千贯以上十年。于是下诏:各地常平没官户绝田,不管已佃未佃、已添租未添租,都拘来出卖。绍兴二十七年,下诏拘收势家所占田,免除其冒佃的租。

上下文

南宋绍兴年间,朝廷财政困难,决定出卖官田以增加收入,同时处理豪强冒占问题,官员们讨论了卖田的利弊和优惠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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