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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1卷·第15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1卷 · 财富 · 哲学 · 投资 · 决策

故至末塗,無以支給。今請自王公已下,爰及眾庶,計所墾田,稼穡頃畝,至秋熟,準其見在苗,以理勸課,盡令出粟。稻麥之鄉,亦同此稅。各納所在,為立義倉。若年穀不登,百姓饑饉,當所州縣,隨便取給。太宗曰:「既為百姓預作儲貯,官為舉掌,以備凶年,非朕所須,橫生賦斂。利人之事,深是可嘉。宜下所司,議立條制。」戶部尚書韓仲良奏:「王公已下,墾田畝納二升,其粟麥粳稻之屬,各依土地貯之州縣,以備凶年。」可之。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,每有饑饉,則開倉賑給。貞觀三年詔「州縣賑恤逃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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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1卷·第15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核心是建立义仓,让百姓在丰年存粮,荒年有救。具体做法:从王公到百姓,按垦田亩数,秋收后每亩交二升粟,稻麦产区也照此办理,粮食就地存入州县义仓。遇到灾年,由当地政府开仓赈济。唐太宗认为这是利民好事,批准施行。从此全国州县设义仓,饥荒时开仓放粮。

上下文

唐太宗贞观年间,户部尚书韩仲良奏请设立义仓,用于备荒赈灾。

今日一问

今天社区或家庭是否也该建立类似的应急储备机制?
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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