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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7卷·第42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7卷 · 财富 · 投资 · 领导 · 决策

祖宗時,發運司歲漕江、湖粟六百萬斛,即真、揚、楚、泗置轉般倉,泝流摺運,以贍中都,且因豐凶而平其糴,至是省之。」紹興三年,詔「監司、郡守具奏水旱災異,並令檢視義倉,補還侵失。」按《宋史高宗本紀》:「三年春正月丁巳,命諸路憲臣兼提舉常平司。癸未,詔民復業者,視墾田多寡,定租額賦役。夏四月己丑,詔江東西、湖北、浙西募民佃荒田,蠲三年租。五月庚午,以岳州數被兵,免今年稅役。秋七月甲子,以久旱,償州縣和市民物之直。九月戊午,詔凡遇水旱災異,監司郡守即具奏毋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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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7卷·第42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核心是恢复常平检查并鼓励垦荒。祖宗时发运司每年漕运江湖粟六百万斛,在真、扬、楚、泗设转般仓,溯流转运供京师,并因丰凶平籴,到这时省去。绍兴三年诏监司郡守奏水旱灾异,并检查义仓补还侵失。正月命各路宪臣兼提举常平司;癸未诏复业者按垦田多少定租额赋役;四月诏江东西、湖北、浙西募民佃荒田免三年租;五月岳州屡遭兵免今年税役;七月久旱偿还州县和市民物之值;九月诏遇水旱灾异监司郡守即奏毋隐。

上下文

绍兴三年南宋政权渐稳,开始恢复常平、义仓和荒田开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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