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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7卷·第5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7卷 · 财富 · 领导 · 投资 · 哲学

〈闕三字〉如畿縣行之,不及斗者,免。按《文獻通考》,元年,詔常平倉錢穀當輸錢而願入穀若金帛者,官立中價示民,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,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。又聽民以金帛易穀,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。凡錢穀當給若糶,皆用九年詔書,通取留一半之餘。 又按《通考》,元年,詔以濱、棣、滄州被水災,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,請常平糧有差,仍免出息。帝曰:「賑濟之法,州縣不能舉行。夫以政殺人,與刃無異。今出入一死罪,有司未嘗不力爭。至於凶年饑歲,老幼轉死溝壑,而在位者殊不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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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7卷·第5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核心是常平仓的借贷与赈济:元丰元年诏令,常平钱谷该交钱而愿交谷或金帛的,官府定价折算,多退少补;允许金帛换谷,官府略提高金帛价格。凡钱谷该给或该卖的,都按九年诏书,只取留存一半的剩余。又诏滨、棣、沧州水灾,令第四等以下民户立保借贷常平粮,免除利息。皇帝说:“赈济之法,州县不能执行。用政令杀人,和用刀杀人没区别。现在判一个死罪,官员都力争;而荒年饥岁,老幼转死沟壑,在位者却毫不体恤,这是政事不修、士大夫不务实。”

上下文

出自《文献通考》,记载元丰元年常平仓的折算、借贷规则及神宗对赈济不力的批评。

今日一问

当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民众受苦时,我们是否也能像神宗那样严厉问责?
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
本文本为公版;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。 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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