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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9卷·第28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9卷 · 投资 · 财富 · 健康 · 哲学

按《食貨志》:「六年,都省言,『咸淳五年和糴米,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,京湖制司、湖南、江西、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。凡遇和糴年分皆然』。」按《江南通志》:「六年十一月,以蘇松大水,詔免公田、民田租有差。」咸淳七年,發米振諸路饑,穀城縣尉靳不發廩,詔削秩,正遏糴之罪。按《宋史度宗本紀》:「七年春正月辛未,紹興府諸暨縣湖田水,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。三月戊寅,發屯田租穀十萬石,振和州、無為、鎮巢、安慶諸州饑。乙酉,平江府饑,發官倉米六萬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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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9卷·第28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和籴是官府向民间买粮,但执行中常变成摊派。咸淳六年,朝廷统计各地和籴数量,京湖、湖南、江西、广西共买一百四十八万石,浙西则永远停止和籴,四川另拨二十万石充军饷。这说明和籴不是一律硬派,要分地区、分用途。更关键的是,咸淳七年谷城县尉靳某囤粮不救,被削职治罪,罪名就是“遏籴”——阻止粮食流通。朝廷用处罚表明:灾年囤粮不卖,不是个人自由,而是犯罪。

上下文

咸淳六年至七年,南宋在和籴与赈灾之间调整政策,并首次以“遏籴”罪名处罚囤粮官吏。

今日一问

如果囤粮不卖会被追责,你觉得今天哪些“囤积”行为也该被约束?
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
本文本为公版;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。 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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