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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26卷·第7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26卷 · 投资 · 健康 · 哲学 · 领导

或民力不足者,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,官為導之。地高水不能上者,命造水車,貧不能造者,官具材木給之。俟秋成之後,驗使水之家,俾均輸其直。田無水者鑿井,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。其有水田者,不必區種,仍以《區田》之法散諸農民。」種植之制,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,土性「不宜者聽種。榆、柳等其數亦如之。種雜果者,每丁十株,皆以生成為數,願多種者聽。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。所在官司申報,不實者罪之。」仍令各社布種苜蓿,以防饑年。近水之家,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,及種蒔、蓮、藕、雞頭、菱、芡、蒲葦等,以助衣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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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26卷·第7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如果民力不足,提举河渠官根据轻重缓急,由官府引导;地势高水引不上,就命造水车,贫户造不起,官府提供木材,秋收后按用水户均摊费用。没水田的凿井,井深仍无水就种区田;有水田的不必区种,但要把区田法教给农民。种植方面,每丁每年种桑枣二十株,不宜桑枣的种榆柳,数量相同;种杂果每丁十株,以成活数为准,愿多种不限;无地或患病的不强派。官府申报不实要治罪。各社种苜蓿防荒年;近水人家可凿池养鱼、养鹅鸭,种莲藕、菱芡、蒲苇等补贴衣食。

上下文

元代《农桑之制》鼓励多种经营和备荒,同时规定官府提供必要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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