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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5卷·第63则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5卷 · 投资 · 行动 · 哲学 · 成长
按《宋史高宗本紀》。不載。 按《玉海》云云。紹興九年,以方庭實言,「中原士民奔迸南州及流徙未歸者,聽見佃人依舊承佃。」按:《宋史高宗本紀》,不載 按《食貨志》:九年,宗正少卿方庭實言:「中原士民奔迸南州,十有四年,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,卒未能歸者,望詔有司別立限年。」戶部議:「自復降赦日為始,再期五年,如期滿無理認者,見佃人依舊承佃。中原士民流寓東南,往往有墳墓,或官拘籍,或民冒占,便行給還。」從之。紹興十二年,以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十害,乃以椿年為兩浙轉運副使,措置經界。
出处:
https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%E6%AC%BD%E5%AE%9A%E5%8F%A4%E4%BB%8A%E5%9C%96%E6%9B%B8%E9%9B%86%E6%88%90/%E7%B6%93%E6%BF%9F%E5%BD%99%E7%B7%A8/%E9%A3%9F%E8%B2%A8%E5%85%B8/%E7%AC%AC045%E5%8D%B7
定位:第045卷·第63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白话
绍兴九年,宗正少卿方庭实反映:中原士民逃到南方已十四年,超过十年期限,还有流落偏远未能归乡的,希望另立年限。户部商议:从再次降赦之日算起,再宽限五年;期满无人认领的,现佃户继续承佃。中原士民流寓东南,往往有祖坟产业,或被官府拘籍,或被民户冒占,应查明发还。朝廷同意。绍兴十二年,左司员外郎李椿年又指出经界不正有十害,朝廷任命他为两浙转运副使,着手措置经界。这两件事都指向同一个问题:战乱后产权混乱,需要给流民留出认领窗口,再重新清丈土地。
上下文
记绍兴九年方庭实请宽限流民认田、户部议定五年期限,以及绍兴十二年李椿年论经界十害,见《宋史·食货志》。
今日一问
面对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,你会先给一个合理的认领期限,还是直接一刀切收归公有?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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