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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47卷·第58则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47卷 · 财富 · 成长 · 领导 · 投资
泰和四年,行《區種法》,又定《屯田租佃法》。按《金史章宗本紀》:四年九月壬申,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。按《食貨志》:四年九月,尚書省奏,「近奉旨講議區田。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。或以天旱乃始用之。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。且五方地肥瘠不同。使皆可以區種。農民見有利。自當勉以效之。不然督責雖嚴,亦徒勞耳。」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。亦竟不能行。又按《志》,四年九月定制,所撥地止十里內自種之數,每丁四十畝,續進丁同此,餘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,違者錢業還主。
出处:
https://zh.wikisource.org/wiki/%E6%AC%BD%E5%AE%9A%E5%8F%A4%E4%BB%8A%E5%9C%96%E6%9B%B8%E9%9B%86%E6%88%90/%E7%B6%93%E6%BF%9F%E5%BD%99%E7%B7%A8/%E9%A3%9F%E8%B2%A8%E5%85%B8/%E7%AC%AC047%E5%8D%B7
定位:第047卷·第58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白话
金章宗泰和四年,朝廷推行区种法,又定屯田租佃法。尚书省认为区种本为利民,但天旱才用,仓促施功未必有益;且各地肥瘠不同,若真有利,农民自会效仿,否则严督也徒劳。于是只令地方官和按察司随宜劝谕,结果终究没能推行。同时规定屯田户自种限额:每丁四十亩,新丁同此,余田允许便宜租赁或两和分种,违者钱业还主。
上下文
金章宗泰和四年(1204年),朝廷讨论区种法与屯田租佃法,见《金史·食货志》及《章宗本纪》。
今日一问
今天推广一项新技术时,是强制推行还是先示范让农民看到好处?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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