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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7卷·第15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7卷 · 投资 · 领导 · 哲学 · 人性

熙寧之法,本不許抑配,而其害至此。今雖復禁其抑配,其害猶在也。昔者,州縣並行倉法,而受納之際,十費二三。今既罷倉法,不免乞取,則十費五六,必然之勢也。又官吏無狀,於給散之際,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,或關撲賣酒牌」,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。但每散青苗,即酒課暴增,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。二十年間,因欠青苗,至賣田宅、顧妻女,溺水自縊者,不可勝數,朝廷忍復行之歟?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,以散及一半為額,與熙寧之法初無「小異,而今月二十日指揮,猶許人戶情願,未免於設法罔民,便一時非理之私,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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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7卷·第15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熙宁青苗法本不许摊派,但危害已深。如今虽禁摊派,旧害仍在。过去仓库法使百姓缴纳时多费二三成,废除后官吏索贿更甚。放贷时官吏还设酒乐引诱农民消费,导致酒税暴增。二十年间,因欠青苗钱卖田宅、卖妻女、自杀者无数。朝廷岂忍再行?四月诏书限贷一半,与熙宁法无异,仍许自愿,实为设局欺民。

上下文

苏轼在元祐年间上奏,痛陈青苗法执行中的弊端,反对恢复青苗钱。

今日一问

一项政策若在执行中造成严重社会问题,是否应该彻底废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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