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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梦雷等(编):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·第077卷·第56则

陈梦雷等(编)《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食货典》· 第077卷 · 财富 · 投资 · 行动 · 领导

紹興三十二年二月庚子,振兩淮饑民。五月壬戌,振東北流民。按:《宋史高宗本紀》云云。紹興   年,江浙、湖南行《博糴法》。按:《宋史高宗本紀》不載。 按《食貨志》:「南渡三邊,饋餉糴事,所不容已。紹興間,於江浙湖南博糴,多者給官告,少者給度牒,或以鈔引,類多不售,而吏緣為姦,人情大擾。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,初不拘於官編之戶。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,官吏並徒二年。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,無擾及無陳腐。」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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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位:第077卷·第56则 · 核对日期:2026-10-19 · 核验:逐字核对

白话

南渡后边境军粮需求大,朝廷在江浙湖南推行“博糴法”,向民间买粮。但给的多是官告、度牒、钞引,不能当钱用,官吏又从中作弊,百姓很困扰。于是朝廷降价吸引有粮大户,不限于官编户,并规定若州县扣留钱物不马上发放,官吏判徒二年。广东周纲买米十五万石,没有扰民也没让米陈腐;抚州刘汝翼供应军粮不匮乏,还劝赈流民,都升官一级。核心是:政府采购要简化支付、严惩截留、奖励能吏。

上下文

南宋绍兴年间,因对金战争,军粮采购频繁,博糴法在江浙湖南推行,出现弊端后调整。

今日一问

政府向民间采购时,如何避免打白条和中间截留,让钱真正到卖家手里?

公版古籍;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,仅作分段,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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